(2016)鲁09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钦明与泰安六和经纬农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钦明,泰安六和经纬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92号原告刘钦明,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科,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六和经纬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岱,董事长。原告刘钦明与被告泰安六和经纬农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出被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送达,特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振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鑫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