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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开同兴与开海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同兴,开海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875号原告:开同兴,村民。委托代理人:夏玉民、李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海勇,村民。原告开同兴与被告开海勇身体权纠纷,原告开同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同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同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开同兴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