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庞坤其庞某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坤其庞某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于广西北海市,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坤其���某其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经电话联系后,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银滩公园正门前的旅行者假日酒店二楼通道,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重0.94克的毒品“冰毒”给蔡某后,离开酒店至门口时被抓获。所贩毒品及其身上所携带的一小包重1.01克的“冰毒”被收缴。经检验,从两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蔡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被告人亦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坤其庞某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丘俊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