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罗卫波与宋美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卫波,宋美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9财保7号申请人罗卫波,男,汉族。被申请人宋美志,男,汉族,翁源县人。申请人罗卫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美志为法定代表人的翁源县礤头宋屋水力发电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座落于************(第七层),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一套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卫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美志为法定代表人的翁源县礤头宋���水力发电站在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中的存款壹拾肆万元整(¥:******元),账户可汇入款项。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快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