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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彭期杰与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期杰,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907号申请人彭期杰,男,1984年11月,汉族,重庆市足县人。被执行人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赵和平,男,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彭期杰申请执行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彭期杰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6.07万元。二、由被执行人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6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期杰赔偿款55000元,申请执行费231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要求。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