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戴其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付治国,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润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东莞强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28561.54元,由被告分期偿还,即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7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8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9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10月30日给付10万元、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8561.54元。二、在双方签署民事调解书后,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3元、财产保全费3773元,两项合计881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润金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