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海生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赣07刑更627号罪犯王付成,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章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付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2013)赣中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同年6月22日,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因在监区提请减刑后发生打架违规行为,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王付成的减刑建议。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品珍审 判 员 刘定丰代理审判员 黎业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