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庾宏清、黄美等与百色市鼎诚公交有限公司、何银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庾宏清,黄美,吴洺,庾某,百色市鼎诚公交有限公司,何银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财保39号申请人庾宏清,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乐业县。申请人黄美,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乐业县。申请人吴洺,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布依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庾某,女,2016年4月20日出生,布依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百色市鼎诚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黄煜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银娣,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凌云县。申请人庾宏清、黄美、吴洺、庾某与被申请人百色市鼎诚公交有限公司、何银娣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百色市鼎诚公交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何银娣驾驶的桂L×××××轿车,申请人庾宏清、黄美、吴洺、庾某提供其直系亲属庾添皓名下桂A×××××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庾宏清、黄美、吴洺、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百色市鼎诚公交有限公司名下由被申请人何银娣驾驶的桂L×××××轿车。2、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庾添皓名下桂A×××××轿车。以上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扣押财产。如需续扣,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班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