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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陈传振、单玉双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369号本院对原告张志荣诉被告陈传振、单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一页第五、六行“被告陈传振,男,1979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9”,应补正为“被告陈传振,男,197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9”。审 判 长  黄 景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