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陈传振、单玉双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369号本院对原告张志荣诉被告陈传振、单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一页第五、六行“被告陈传振,男,1979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9”,应补正为“被告陈传振,男,197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79”。审 判 长 黄 景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