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孟华与付军科、张霞、李勇、沈慧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华,付军科,张霞,李勇,沈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120-1号申请执行人孟华,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付军科,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新华路***。被执行人张霞,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文化路***。被执行人李勇,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文化路***。被执行人沈慧玲,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我院依据(2016)开法执字第1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16号2号楼4单元3层3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13012365**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霞名下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