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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华泰电缆厂、王增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华泰电缆厂,王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泰电缆厂,组织机构代码71830889。法定代表人韩焕春,厂长。被执行人王增良,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华泰电缆厂与被执行人王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华泰电缆厂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