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7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宫子玉与魏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宫子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096号原告刘桂花,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金厂沟梁镇。原告宫子玉,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宫子玉与被告魏建国机动车交通是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花、宫子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花、宫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宇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