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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宫子玉与魏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宫子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096号原告刘桂花,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金厂沟梁镇。原告宫子玉,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花、宫子玉与被告魏建国机动车交通是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花、宫子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花、宫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宇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