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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候九洲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候九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人。被执行人候九洲,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飞与被执行人候九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军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