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国震与李友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震,李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63号之二原告:刘国震,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李友宏,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皖0503民初28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友宏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