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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国震与李友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震,李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63号之二原告:刘国震,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李友宏,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皖0503民初28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友宏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