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江苏宁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益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宁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宁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云龙,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益红,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宁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益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江苏宁科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益红家人已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但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下落无法查找,且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