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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施建峰与黄书钟、刘巧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建峰,黄书钟,刘巧月,黄玲玲,童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施建峰。被执行人:黄书钟。被执行人:刘巧月。被执行人:黄玲玲。被执行人:童宇杰。申请执行人施建峰与被执行人黄书钟、刘巧月、黄玲玲、童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3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24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