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包申朝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某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81号罪犯包某朝,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某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包某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某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已交罚金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某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某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员 梁 建 扬审判员 怀 晓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国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