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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指南与王虎云、梁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指南,王虎云,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指南,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虎云,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梁峰,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指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虎云、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虎云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指南借款本金24.0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30元、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4550元,被执行人梁峰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保证人王红梅银行存款55000元,被执行人梁峰主动偿还20000元;将被执行人王虎云房产拍卖517700元,支付银行贷款327598.18元,偿还开发商抵押贷款39012.6元,剩余151089.22元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1089.22元。其余借款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