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吕三停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三停,商水县人民政府,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行初110号原告吕三停,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秦宏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熊和平,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苏建东,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吕××男,汉族,1994年3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三停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吕健康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中,经过协调,原告与达成和解,第三人吕健康支付给原告吕三停现金两万元,原告吕三停不再对吕健康的本案争议宅基再主张任何权利。后原告吕三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三停撤回本案起诉并无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三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三停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