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建萍与锦江区全视眼镜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萍,锦江区全视眼镜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828号原告廖建萍,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锦江区全视眼镜城。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经营者潘加庆。本院审理原告廖建萍与被告锦江区全视眼镜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建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建萍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