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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邱有义、邱节斌与上海展硕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4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有义,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节斌,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贵勇,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展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何万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言,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创将建材经营部(已注销),住所地上海市。上诉人邱有义、上诉人邱节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节斌及其与上诉人邱有义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史贵勇、被上诉人上海展硕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创将建材经营部已于2014年6月16日经核准注销。本院认为,上海创将建材经营部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前已经核准注销,该经营部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邵美琳审判员 王逸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自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