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墨玉华与赵宗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玉华,赵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墨玉华,男,生于1966年10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宗雷,男,生于1989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墨玉华与被执行人赵宗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宗雷的下落,经查询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经查询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被执行人赵宗雷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刘全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