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龙祝安、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祝安,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26号申请执行人龙祝安,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被执行人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古丈县。法定代表人杨梅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古丈县法定代表人夏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祝安与被执行人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调确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祝安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祝安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古丈县宏泰电解锰有限责任公司、古丈县宏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祝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瞿德红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香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