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常智与刘珍秀、柳庆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智,刘珍秀,柳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李常智。委托代理人陈秋明。被执行人刘珍秀。被执行人柳庆成。申请执行人李常智与被执行人刘珍秀、柳庆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珍秀、柳庆成未按本院(2016)川018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常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在青海省九治县有工程款可供执行,但该工程并未完工,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常智此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2750.33元,已经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刘珍秀、柳庆成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常智172750.33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