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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节安、宁波龙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节安,宁波龙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节安,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宁波龙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619619-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叶小翠。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特9号申请执行人王节安与被执行人宁波龙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龙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节安执行款4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龙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节安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0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