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康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594号原告康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引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