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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康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594号原告康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引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