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辰节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全国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21家金融部门、国家工商总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小型汽车,因无法掌握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车辆。2016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债务全部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