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50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绰号:二某),于重庆市永川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渝011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易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