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696号原告李某甲,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时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