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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杨宝贤、侯万才、李凤荣、赵佰刚、王淑华、陈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杨宝贤,侯万才,李凤荣,赵佰刚,王淑华,陈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负责人郭恩军,行长。申请执行人杨宝贤,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侯万才,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凤荣,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赵佰刚,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陈大君,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宝贤、侯万才、李凤荣、赵佰刚、王淑华、陈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杨宝贤、侯万才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贷款本金6315.39元及利息;被告李凤荣、赵佰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贷款本金5635.82元及利息;被告王淑华、陈大君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贷款本金12267.87元及利息,被告杨宝贤、侯万才、李凤荣、赵佰刚、王淑华、陈大军对上述贷款本息互负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六被执行人承担,公告费700元由被执行人王淑华、陈大君承担。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