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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9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苏世云诉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云,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9153号原告苏世云,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被告王妮,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原告苏世云与被告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春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爱东、门朝慧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世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苏世云起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5万元,被告答应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全部还清,如不还款由王圣斌担保。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王妮向苏世云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苏世云现金6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3个月内还清,如有拖欠由王圣斌全权追回全部款项。该借条落款借款人处有王妮签字及手印,担保人处有王圣斌签字及手印。该借款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王妮向苏世云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王妮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苏世云要求王妮返还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苏世云借款六万五千元。如被告王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王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王爱东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