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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15号罪犯陈建华,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1)苏中刑初字第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10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6日至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建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建华,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0分。为此,2015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