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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刘长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二层211室。法定代表人邹魏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岳,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维波,男,1980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玲,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晓伟,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长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52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占山、刘海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为四百元,由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明 宇审 判 员 黄 占 山代理审判员 刘 海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