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兆明与张新伟、刘龙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明,张新伟,刘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139号申请执行人:刘兆明,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新伟,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龙美,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刘兆明与被执行人张新伟、刘龙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34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98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新伟银行存款202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3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