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刘占光、付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刘占光,付娜,刘占云,汤学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25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怀阳,丁巍,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占光,男,汉族,农民。被告:付娜,女,汉族,职业、,系被告刘占光之妻。被告:刘占云,男,汉族,农民。被告:汤学锋,男,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以下简称阳谷邮政银行)与被告刘占光、付娜、刘占云、汤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某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谷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怀阳、丁某,被告刘占光、刘占云、汤学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谷邮政银行诉称:2012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在贷款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联保成员任一成员贷款,其余成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刘占光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8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对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拒不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占光、付娜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占光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向我催要过借款,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刘占云辩称:当时贷款不知道被告汤学锋辩称:当时贷款我本人没去,没有签字。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占光、付娜系夫妻关系。刘占光、刘占云、汤学锋三人组成某小组向原告提出“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联保额度申请,2011年11月21日,原告(甲方)与刘占光、刘占云、汤学锋三人(乙方)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约定:第一条乙方成员共四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第二条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八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第五条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六条(三)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原告在协议书甲方盖章栏加盖了个人信贷业务专用章,刘占光、付娜、刘占云、汤学锋在乙方签字栏签名并按手印。后被告刘占光向原告递交了一份《“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8万元,同时承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其家人(即被告付娜)为借款人刘占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刘占光在该表申请人处签名、按手印,被告付娜在申请人配偶处签名。2012年11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刘占光(乙方)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刘占光;账号60×××33;贷款金额8万元整;年利率15.8400%;期限12个月;贷款用途为进饲料。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乙方违约: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于当日出具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被告刘占光分别在上面签名、按手印确认。借据和放款单显示:借款人刘占光;放款账号户名刘占光;放款账号60×××33;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84%。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占光经原告催要后拒不偿还借款,至今共欠本金80000及利息,其余被告经原告催要拒不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9月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占光偿还借款本金80000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自行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被告刘占光、付娜偿还借款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贷款额度申请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份、个人贷款放款单一份、客户贷款台帐。证明被告刘占光、刘占云、汤学锋三人组成某小组申请贷款、被告刘占光借款且借款已发放到其账户内以及被告付娜签字同意为刘占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申请借款时四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上均有被告刘占光本人的签名和手印,且该笔借款8万元已发放至其账户,原告与被告刘占光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刘占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其应予偿还。借款时,双方对借款利率和罚息、复利的计收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规定,故原告阳谷邮政银行要求被告刘占光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占光与被告付娜系夫妻关系,其自愿在被告刘占光向原告递交的《“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名、按手印,应视为付娜对被告刘占光的借款认可,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其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占云、汤学锋自愿为被告刘占光的贷款8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阳谷邮政银行与被告刘占云、汤学锋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经原告催要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实属不当。故对原告阳谷邮政银行要求被告刘占云、汤学锋对被告刘占光的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占云、汤学锋在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刘占光追偿的权利。原告在借款到期后曾向本院起诉被告刘占光偿还借款本金80000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自行撤诉,诉讼时效应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故对被告刘占光主张的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刘占光、刘占云、汤学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在借款合同、借据、贷款申请上签字,理应知道由此造成的相关后果,故对其以没有实际使用借款为由拒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付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占光、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借款800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占云、汤学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占云、汤学锋在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刘占光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占光、付娜、刘占云、汤学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