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辰翔物流有限公司、杨华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辰翔物流有限公司,杨华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581号原告江阴市辰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刚,总经理。被告杨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阴市辰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杨华勇未应诉答辩,本院对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经审查,被告杨华勇在2011年4月19日就居住在江苏省江阴市并办理了暂住证,其经常居住地应该是江苏省江阴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