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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远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97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远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979号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5877-4法定代表人张奎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常兰,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巫德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李远洪,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远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