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537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