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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537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