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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彬、张红与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彬,张红,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彬,男。委托代理人季建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女。委托代理人谢艳,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河店。法定代表人王春山,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文新,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撤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等。上诉人徐彬、张红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优艺环保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中油优艺环保科技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徐彬、张红也同意中油优艺环保科技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油优艺环保科技公司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上诉人徐彬、张红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法定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准许被上诉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800元由被上诉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00元,减半收取72800元,由上诉人徐彬负担21400元,张红负担51400元。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