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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叶雷、王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叶雷,王锋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07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南路2号。负责人:徐迅,行长。委托代理人:应晶晶,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雷。被告:王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叶雷、王锋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6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