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勇、胡亦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勇,胡亦宏,仇伟平,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勇,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胡亦宏,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仇伟平,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孙静,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勇、胡亦宏与被执行人仇伟平、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仇伟平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孙静名下的浙B×××××汽车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另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孙静名下奉化市桥西岸路110号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方勇分得案件受理费3603元。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勇、胡亦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仇伟平、孙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执行人仇伟平、孙静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方勇、胡亦宏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204.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