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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俄地说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地说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694号罪犯俄地说吉,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俄地说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6416号、(2015)洪刑执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十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俄地说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俄地说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地说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