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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丽霞、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霞,郑向阳,程思有,丰帆,冯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复14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王丽霞,女,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郑向阳,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程思有,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丰帆,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冯剑锋,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复议人王丽霞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执异字第1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王丽霞主张可参与被执行人冯剑锋案件的分配,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已取得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执行依据,本案被执行人冯剑锋财产经裁定确认拍卖成交之日,被执行人该项财产执行终结,王丽霞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执行法院不接收王丽霞参与分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王丽霞的异议主张理据不足,执行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霞的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人王丽霞称:王丽霞诉冯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该日期前被执行人冯剑锋的财产还没被法院拍卖成交。执行法院应依法提存与王丽霞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综上,请求裁定执行法院预留或提存与王丽霞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向阳、程思有、丰帆与被执行人冯剑锋执行系列案件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冯剑锋所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金叶××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易××××××;房产证号:C×××××]并进行财产变现。2015年6月4日,执行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标的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买受人李腊梅以271000元的最高的最高竞价拍卖成交。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2)中一法执恢字第3865-1-5号执行裁定,裁定将A601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腊梅所有。2015年6月19日,王丽霞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以王丽霞未取得执行依据为由未将王丽霞纳入分配方案参与分配,梁丽霞遂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裁定执行法院预留或提存与王丽霞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另查:王丽霞诉冯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冯剑锋偿还160000元给王丽霞,2015年11月30日偿还10000元,余款150000元由冯剑锋于每月月底前分期向王丽霞支付5000元,如冯剑锋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王丽霞有权以未偿还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冯剑锋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丽霞于2015年12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中一法执字第10547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冯剑锋,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作为冯剑锋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王丽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于申请分配的截止时间,应在执行财产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前提出。本案中冯剑锋的财产尚未支付给郑向阳、程思有、丰帆等债权人,因此,王丽霞以已经生效的(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综上,王丽霞的复议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执异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二、确认王丽霞有权以(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参与被执行人冯剑锋案款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代平审判员  李油欢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