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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兰某某,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三初字第021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兰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7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兰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三初字第02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