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95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