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程国华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国华,农民。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国华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程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程国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程国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玉红人民陪审员 姚宗生人民陪审员 韩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