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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西安嘉隆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祥元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嘉隆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祥元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财保8号申请人:西安嘉隆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凤,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98606871R住址:西安市。被申请人:甘肃祥元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祥,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79272331Q地址:兰州市。申请人西安嘉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祥元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嘉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甘肃祥元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