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普胡叶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893号罪犯普胡叶,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傈傈族,出生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东二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胡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普胡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普胡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普胡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胡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长  梁建扬审判长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