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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克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美,单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美委托代理人:范和芳(系李克美之女)。被执行人:单广荣本院在执行李克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单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长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田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