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90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国红与庄志清、候小翠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红,庄志清,候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905之一号原告张国红,委托代理人王祥年、韦淞(实习),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志清。被告候小翠。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建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红诉被告庄志清、候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红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志清、候小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红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红撤回对被告庄志清、候小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张国红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仲凯人民陪审员 顾伟忠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 来自